深圳市关于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广告管理条例》,进一步治理整顿广告行业,加强对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广告秩序,查禁非法广告经营活动,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开始,在我市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外出从事广告承揽业务的人员均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广告业务员证》(各单位指标另定)。申请人必须申报下列材料:
1、深圳市广告协会核发的《广告培训结业证书》或大中专院校广告专业
(含函授)毕(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2、填写《广告业务员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审核签章(发证对象为
正式工和合同工,临时工不在发证之列);3、申请人《深圳特区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一份(须经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查验对照原证方可),并附一寸免冠照片三张。二、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核准后发给《广告业务员证》,注明:业务员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及广告经营范围、发证日期、证号,并加盖“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钢印方为有效。
三、《广告业务员证》每年年检一次,对合格者发新证或加盖年检专用章;对未经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吊销其《广告业务员证》。
四、各广告经(兼)营单位要加强对广告业务员的经常性管理,每季必须对广告业务员进行广告法规教育和业务培训一至二次,教育业务员遵纪守法,提高业务水平,全心全意为广告客户服务,维护广告客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广告业务员如果调离原工作单位,单位必须将其《广告业务员证》收回,并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不得流入社会;同时,各单位不得乱招 聘广告业务员。对于未履行本职责的单位,将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五、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开始,全市广告经(兼)营单位实行一证一照
(即《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制度。各单位外出承揽广告业务的人员除持“一证一照”外。必须出示《广告业务员证》,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广告业务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六、凡举办赞助广告和一次性广告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其外出从事广告业务活动的人员除持《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外,还必须出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广告业务员证》(发证办法另行制定)。
《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十五天以内,由举办单位将该证和
《临时广告业务员证》送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违反本规定,将对举办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七、今后,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凡与广告经(兼)营单位或临时性广告活动举办单位接洽广告业务(包括路牌、灯箱、霓虹灯、报纸、杂志、电视、电影、广播、印刷品、礼品、展览、民墙、幻灯、橱窗、车辆、图书、电子显示屏等媒体的广告发布、代理、设计、制作业务以及文艺体育活动的赞助广告业务),必须要求对方出示“三证”(即《广告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广告业务员证》)或“二证”(即《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临时广告业务员证》),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洽谈广告业务。
各企事业单位对无证或“三证”、“二证”不全或超越广告经营范围的单位,应拒绝洽谈签约。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将没收全部广告费,并处以广告费一倍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本通知的广告经(兼)营单位和临时性广告活动举办单位,则按《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条款以予处罚。
八、严禁各新闻媒介单位(含港、澳、台及外国新闻单位)的记者借采访或其他名义,到企业、事业单位招揽广告业务;也不准搞有偿新闻报道。本市新闻媒介单位下设的非广告经营部门以及外地新闻媒介单位派驻本市的办事处、记者站,均不得承揽或代理广告业务。
对于违反本通知的新闻媒介单位,则按《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各企事业单位也不得与记者洽谈广告业务,违者按本通知第七条处罚。
本通知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